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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苗木
猕猴桃提前成熟 果农转卖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7-01-11

猕猴桃提前成熟 果农转卖起纠纷

近日,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大塘镇五里村4组4户果农平息了一起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谅解协议。

  案情回顾

  提前成熟 果农转卖

  去年,在蒲江猕猴桃成熟的日子,蒲江县大塘镇五里村4组4名果农钟某志、钟某平、钟某智、钟某建来到大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得知,4人于2016年6月16日与都江堰一家果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签订猕猴桃鲜果收购合同,约定公司收购钟某志等4户果农种植的猕猴桃共计32000斤,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猕猴桃成熟后的适宜时间完成采摘,刘某向4人支付定金共18500元。2016年8月初,因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因素,猕猴桃提前成熟。4户果农电话联系刘某让其提前到8月中旬来采摘。随后,又先后多次电话催告,但双方就采摘时间产生了争议,并发生口角。

  猕猴桃的贮藏寿命和品质,受其收获时的成熟度影响很大。果实采收过早或过迟,都会影响其品质和风味,且必须通过品质形成期才能充分成熟。错过采摘时间,势必会导致猕猴桃受损。

  刘某在电话明确表示不会前来采摘鲜果,4户果农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决定:将猕猴桃转卖他人。

  2016年8月19日,刘某前来采摘猕猴桃,发现猕猴桃已经转卖他人,要求4户果农对其进行赔偿。刘某声称未经自己同意,他们将猕猴桃私自转卖,就是违约,按照合同约定,4户果农应当支付其定金2倍(27000元)的赔偿款。

  果农们情绪激动起来,双方在协商时多次产生口角,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又气又急的果农们找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并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

  调解争议 握手言和

  大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接到五里村4户果农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多次前往五里村、农业技术部门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就相关问题联系刘某了解情况。经多次沟通,约定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工作人员就前期了解情况向双方通报并逐一核实,果农和刘某分别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五里村4户果农认为,猕猴桃鲜果受温度、水分等环境影响较大,2016年夏季气温异常,猕猴桃提前成熟,经检测猕猴桃鲜果糖分以及其他指标已经达到采摘条件。如不及时采摘,鲜果品质势必会受到影响,进而农户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且自己已多次告知刘某前来采摘,刘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会前来采摘,于是才转卖他人。本来可以卖个好价钱的猕猴桃,在转卖中跌价了,刘某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

  而刘某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应当于2016年8月30日前采摘猕猴桃,至今未到8月30日,自己并没有违反约定。刘某承认其在与果农电话沟通中产生口角时,表示过不会前往采摘,但只是当时口头冲突所说的“气话”,但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也没有书面协议放弃采摘,就应该以合同为准。果农未经同意擅自将猕猴桃转卖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问题互不退让,刘某情绪激动称如农户不对其进行赔偿,将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大塘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双方意见后,就双方矛盾所涉及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讲解。

  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采摘时间、双方电话催告的内容、转卖猕猴桃给他人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向农业技术部门及4户果农所在村委会核实,大塘镇工作站确认:2016年夏季天气炎热、环境异常导致猕猴桃早熟,猕猴桃的采收时间、自然条件要求严格,2016年度红阳猕猴桃的采摘标准为:8月16日后或鲜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达到6.5%,不及时采摘势必会造成果农经济损失;经查证转卖期间猕猴桃的市场价格,确认转卖后4户果农均有一定经济损失。

  在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应法律关系及积极调解下,刘某与五里村4户果农意识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沟通产生问题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整个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愿意就赔偿事宜做出让步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损失情况就赔偿事宜商议如下:五里村钟某志退还刘某所付定金5000元的40%(2000元),钟某智退还刘某所付定金7000元的40%(2800元),钟某平退还刘某所付定金5000元的40%(2000元),钟某建退还刘某所付定金1500元其中的500元;上述4户居民退还刘某定金后,双方于2016年6月16日所签订猕猴桃收购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再互相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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